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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究竟享有哪些权利呢?

一、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二、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或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三、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己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招收职工禁止下列行为: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其他违法行为。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四、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五、休息休假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元旦,放假1天(1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婚假5天、晚婚额外增加20天,即25天(四川省),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丧假5天,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丧假5天。

产假及计划生育假期

类别

假期

工资待遇

产假

98

产假、护理假、母乳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难产

增加15

多胞胎,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15

晚育(四川)

30

男方护理假(四川)

15

纯母乳(四川)

30

备注:全国的晚育假、护理假的规定并不一致。

六、获取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正常业务培训不应由职工本人负担费用。

八、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九、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转自省总工会法律部  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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